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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文化的特点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10月30日来源: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姜 敬 峰
2006-10-30
文化,是指人们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律师文化,是律师这一社会群体在长期法律服务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为广大律师同仁所共同遵循的价值观
念和行为准则的总和。
律师文化是律师的精神财富,它来源于律师的实践,又反过来指导律师确立正确的价值观,解决律师以正确思想为指导从事执业活动等深层次的、重要的问题。律师文化所崇尚的价值标准,通过多种途
径影响律师的执业实践,成为律师行为准则。
    一、律师文化形成的条件
  (一)律师文化形成的外部因素
1.、社会因素。
文化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律师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要受社会制度的制约。在文明社会出现之前,律师只在少数国家存在,而且人数有限,律师工作呈现“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的特征,律师特有的品格,还不可能形成一种文化。律师被社会所接受,主要靠个人魅力。
 
只有当律师制度被确立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律师业才能获得空前发展,律师的影响力才可能到达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才会真正认识到律师的价值和作用,才可能形成律师文化。同时,律师业要存在和发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不断总结,不断“扬
弃”,从而形成律师同仁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产生律师文化。因此,社会制度是律师业存在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律师文化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法治社会是律师文化形成的根本条件。
2.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水平对文化的发展影响巨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如在沙漠上不可能建造高楼大厦一样,在经济贫瘠、社会制度落后的国度,不可能产生律师制度,更不可能形成律师文化。良好的法治环境和雄厚的物质基础,为律师文化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促使律师文化形成和发展。
  3.社会文化因素。
律师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要受到社会文化的制约。一个具有良好法治传统的国家,一个坚信以法治理才能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民族,一个能够兼容并蓄、善于吸收其他民族文化精华的民族,律师文化必然得到长足发展。反之,律师文化的形成就显得格外艰难。
 
(二)、律师文化形成的内部因素
1、律师个人素质。
律师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要求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必须具备
相应的理论水平、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过硬的业务能力。
首先,律师必须具备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业操守。律师工作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一目标是通过保证个案能够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而实现的。脱离具体的个案,律师工作也就失去了依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也就成了空谈。
其次,必须以正确的思想为指导。律师职业具有严肃性、复杂性和高难度性的特征,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复杂多变、云谲波诡的环境中正确认识事物本质,就必须以正确的哲学观为指导,坚持事实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重调查研究。
再次,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律师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律师应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又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律师不仅应精通法律,而且还应具备相应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形成自己独立的知识体系。律师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的字义,更重要的还要从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的高度正确把握立法原意,准确理解法律精神,了解法律发展历史。
 
四是良好的心理素质。律师既要有坚强的意志和毅力,表现出凛然正气,更要具
备以理智统率情感的智慧。无论是在何种场合,无论遇到何种意想不到的情况,都必须保持冷静与理性。过激和偏见不属于律师。
律师个人素质,是形成律师文化的基础。律师文化正是在一个个律师为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执着奋斗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2、律师团队精神。
律师文化反映的是律师队伍的整体风范和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律师文化的形成,离不开律师团队精神。
律师同仁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了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取长补短的风尚。在这种氛围中,寓含在每个律师身上的长处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那些闪光和宝贵精神则为广大律师所尊崇和借鉴,成为大家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是形成律师文化的重要载体,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文化建设是形成凝聚力和团队精神的关键,也是形成和传承律师文化的重要途径。律师文化正是律师团队精神风貌的写照。
 

     二、律师文化的基本特征
    律师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成熟,从不为认可到逐渐为社会所接受并被确立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律
师业的艰难发展历程和所肩负的历史使命,造就了律师特有的品格,也形成了律师文化。
   (一)、律师制度是法治的产物,崇尚法治是律师文化的精髓
    早在公元前4至5世纪,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就已产生了刑事辩护制度。但是,到了欧洲中世纪时期,司法制度围绕强化王权,推行专制而设置,司法民主走向衰亡。虽然当时仍然还存在辩护制度,但被告人通常并不聘请辩护人,因为辩护人的主要任务是为王权服务,在
诉讼中表现为力求劝告被告人招认。律师制度已名存实亡。
    律师制度被正式确立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始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产阶级把民主与法治作为进攻封建制度的强大思想武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为保卫胜利果实,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在吸收人类历史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改革司法制度,正式确立了刑事辩护制度,并对律师地位、律师权利与义务、律师执业的保障等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确立了律师制度。
律师业随着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历尽沧桑,几经兴衰。律师得到社会认可,受到社会尊重,是社会走向文明的表现,也是律师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没有法治,就不会有律师制度。崇尚法治,是律师同仁从自身艰难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结论,也是形成律师文化的基石。
 
同时,无论是早期的“代言人”、“辩护士”,还是当代律师,都始终站在社会的最前沿,感受社会跳动的脉搏,与社会同呼吸共命运。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同仁感触颇深:最文明的治理国家方式是法治,最符合理性的社会形态是法治社会。崇尚法治,以法治理,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最集中体现。因此,法治理念,对律
师来说,如同人要呼吸一样重要,当然成为律师文化的最重要内容。
(二)、忠于法律是律师的天职,也是律师文化的本质属性
忠于法律对律师业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律师是法治社会的产物,律师业就是为法律而存在的。忠于法律、弘扬法律公平正义之精神,把法律视为自己的生命,是律师业特有的文化现象,也是律师文化的本质属性。
法律不仅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一定社会最重要的道德规范的集中体现。作为法律卫士的律师,不仅应当忠实地执行法律,而且还应具有不惜一切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勇气。律师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律师为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不懈奋斗的精神。
(三)、诚实信用是律师的生命,也是律师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律师业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除了社会需要和律师执业受法律保护等外在因素外,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律师讲求诚信,坦诚待人。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必须严守诚信,离开诚信,律师将寸步难行。诚信是打开心灵的钥匙,诚信是建立信任的基础。
 
社会之所以尊重律师、信任律师,不仅因为律师知晓法律,能够帮助解决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律师是值得信赖的人,对律师可以敞开心扉而不必担心被利用。社会信任律师,正是对律师能够诚信待人的回报。这种信任乃是人世间最珍贵的财富,惟以诚信报答当事人和社会,才不辜负社会大众,才能真正实现律师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才能使律师业前景更加光辉灿烂。诚实信用是律师业安身立命之根本,当然成为律师文化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律师文化的特点
我国律师文化除了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独具的特征。
律师制度是在随着一国的经济发展、人们法治理念的确立、社会权力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而逐渐形成的。我国有数千年的封建历史,缺乏法治经历,律师制度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移植过来的。这就决定我国律师所肩负的责任更重大,任务更艰巨,工作更艰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律师文化也就必然具有自身特色。
封建制度下,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皇帝言出即法,法律的基本功能是维护皇权。为保证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能够畅行无阻、得以实现,各级行政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命,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司法隶属于行政,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集权专制体系。这种制度围绕维护皇帝权威、巩固皇权、强化专制而设立,否认个人权利和尊严,否认一般民众的权利主体地位,根本排斥以实现平等和公平正义为已任的律师业的存在。
 
因此,律师制度被正式引进之前,我国历史上从来也没有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更不可能产生律师文化。
律师制度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制度,律师制度被正式确立后,社会决不会因缺乏法治基础而降低对律师业的要求。相反,社会对律师的要求更高,律师肩负的使命更加沉重。
1、独立性与依附性抗争。
独立性是律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律师执业的基本保证。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律师业。律师要真正做到服从于法律,履行社会所赋予的使命,就必须确保其地位独立,不受他人干预,这样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传统文化体现的是皇权意志,强调的是绝对服从,不承认社会利益的多样性和权利主体的多元性,否认除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层以外主体的独立地位。
旧制度会随着新的革命的势力兴起而分崩离析,退出历史舞台,而旧思想文化,则不会随着制度的消亡而消亡,它仍然会散发出阵阵腐朽之气,影响社会、毒害人们。我国自确立律师制度以来,虽然非常重视保证律师独立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残存在人们头脑的中的旧思想不可能立即消除,律师执业受到外来干预的事例仍然偶有发生。这种干预律师正常执业的行为,实际是否认律师的独立性。律师制度虽然在我国已正式确立,但要真正使律师制度深深地根植于现实社会,发挥律师业应具有的作用,仍然需要经过艰苦努力。
 
我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不平衡,社会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相对发达国家来说较少。律师要靠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取得报酬,律师为生存计,也存在在受到某种外来干预时而放弃独立性,转而依附于他人的可能性。这就存在断送律师业的风险。
因此,现阶段我国律师文化呈现出律师制度初创时期特有景象,律师既要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责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又要为捍卫自身的独立性而努力。这样的环境铸就了我国律师特有的负重跋涉、外柔内刚、矢志不渝的坚韧品格。
2、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律师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律师应当具有忠于法律、服从法律的精神,弘扬正义、以身护法的气概,忠于事实、惟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同时,对我国律师业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具备讲究策略、灵活多变以使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务实精神。
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缺乏存在的经济、制度和文化基础。在引进律师制度时,社会并不具备法治社会应具有的观念。因此,在坚持法的精神前提下,采取灵活方式,使社会了解律师,让他人接受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律师不能过于理想化,不能刻板单一,而应实事求是、灵活变通。在处理具体个案时,既坚持原则,又洒脱自如,尤其是担任辩护人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的代理人时,矛盾尖锐复杂,更需要表现出灵活性。
 
法律是集政治、道德、文化、逻辑以及行为规范之大成的学问,一个真正通晓法律的律师,必然具备应对各种困难而复杂局面的智慧。事物往往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在看似尖锐对立的冲突中,总能寻找到契合点和平衡点,从而化解矛盾。正如过河一样,为达过河之目的,并非只淌水渡河一条路可选择。我国律师除了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外,还具有迂回穿插、刚柔相济、适可而止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传承性与独创性结合。
    我国传统文化既有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成份,也有符合当代法治理念的内容。吸收其精华,发展民族文化,丰富律师文化;剔除其糟粕,赋予传统文化以法治与理性的内核,是我国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传统文化主张“中庸之道”,中庸即不偏不倚、折衷调和。此种处世哲学对我国社会影响巨大,作为文化的核心内容早已融入人们的血液,左右人们的思维和言行,成为衡量一个人成熟度的标志,是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中庸之道”的人生哲学毫无疑问会影响我国律师的处世态度,进而成为我国律师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中庸之道”与律师文化又形成剧烈碰撞:律师文化强调正本清源、忠于事实、是非分明、抑恶扬善,在法律和理性的基础上构建和谐。这与“中庸之道”所倡导的折衷调和观点是不尽一致的。
 
怎样把被实践证明是人类先进文化成果的律师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实现“对接”,把律师文化植入我国民族文化之中,是我国律师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律师制度可以被移植,而律师文化是不能被移植的,只能消化、吸收,实现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的结合,让外来文化本土化,使人类进步文化成果成为民族文化精华的一部分,丰富民族文化。
    “中庸之道”所强调的不偏不倚,不走极端,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的处世态度,与律师文化所具有的定争止纷、化解矛盾、安定社会,在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和谐的价值目标又是相通的。我国传统文化并非一概排斥外国先进文化。
吸收外来先进文化,给“中庸之道”注入新的合理的内核,使其所追求的和谐的价值目标具有公平正义的理性内容,让和谐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之上,使和谐的根基更为深厚和牢固,真正实现和谐,让传统文化焕发时代青春,是我国律师的一大创举。
任何文化都会沉淀为一种人格,并以特有的精神表现其文化的内涵。我国律师显得不那么凌厉、严峻和张扬,平添了一份委婉、含蓄与内敛;据理力争又不偏不倚;温文尔雅又不卑不亢。以被社会所能接受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诠释法律的精神实质,传播法治理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正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结合的正确方式。我国律师以务真求实的态度,以对法律忠贞不渝的品格,以坚韧不拔的精神,实现了外来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融合,创造了既具有民族文化底蕴又有法治基本精神的我国律师文化,成为世界律师文化中的一枝奇葩。